【本報訊】有多項交通定罪紀錄的司機去年於青葵公路醉酒駕駛,以時速132公里胡亂切線,撞死一名鐵騎士後不顧而去,並向路過的P牌司機宣稱「我和勝和嘅」,脅迫對方載他逃離現場。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等5罪,法官雖曾聲言考慮判以最高7年監禁及終身停牌,昨判刑時亦強調有加刑因素,但最終判他入獄3年4個月,兼停牌10年。
記者︰蔡少玲
律政司回應會否就案件判刑提出覆核申請時指,會研究法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後,才決定是否需跟進。38歲的被告郭栢林上月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報案、駕駛未獲發牌車輛及自稱三合會成員共5項罪名。
官斥被告不值得原諒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被告在案中醉酒駕駛情況極為嚴重,醉酒後仍駕駛11公里,撞車前一刻超速52公里(青葵公路限速80公里),事後沒報警和留在現場、不顧電單車司機死活,還向另一司機自稱三合會成員,恐嚇他人以逃離現場,再加上他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均是本案加刑因素。
法官考慮被告曾有多項交通案底及案發時超速,將4年半起刑點調高6個月至5年,再因應他認罪作三分一扣減,最終判他入獄40個月,另加停牌10年。法官並警告他,若在停牌期間駕駛等同無第三者保險,後果嚴重,會判即時監禁。
被告上月認罪求情時稱案發時受酒精影響判斷力和認知,已預備賣樓向死者家人賠償,又稱有捐錢和登記器官捐贈,惟法官指「唔係捐咗錢就有用」。法官翻查被告定罪紀錄發現他有超速、不小心駕駛等案底,批評他駕駛態度「都好差吓」,又指「蝦人勒索攞錢都可能好啲,𠵱家係一條生命」,認為被告不值得原諒。
案中死者胡文源(52歲)於去年8月16日案發時,他正駕車往機場上班。當日凌晨時分,醉酒的被告駕駛七人車離開尖沙嘴,駛至青葵公路,超速兼胡亂切線,從後撞到胡的電單車,胡被撞至飛彈起來,頭盔亦飛脫。七人車起火,但被告沒理會,拿袋下車並走向一輛路經的P牌私家車,揚言「我係和勝和嘅,車我去葵芳」,司機因感害怕故照做。其後警方透過被告姐夫得知其地址,上門將他拘捕。
案件編號:DCCC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