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死因庭的裁決可以分為12種,涉及醫療爭議的事件中,較常見的裁決為「死於意外」、「死於自然」,以及是次案件的「死於不幸」。有律師指出,死因庭裁決理論上對後續可能出現的民事索償等司法程序沒有影響,即使死因庭認為醫療程序上可能有不足,但在民事索償案中,原告一方需要重新舉證,證明涉事醫護或醫院有疏忽。
一般排期1至2年
律師文浩正表示,「死於不幸」指「合法的行為導致意料之外的死亡」,例如在施行醫療程序時或之後,出現並非該程序常見的併發症,病人因此死亡。「死於自然」則是因為癌症、心臟病發等原因致死;而「死於意外」則涉及偶發的事件所致。
他指出,由於死因庭不會追究事件的責任誰屬,而責任問題正是民事索償中的要點,換言之死因庭的判詞為何,都不會有利家屬索償。
他指,醫療索償需要證明被告一方有照顧責任(duty of care),以及在事件上有明顯疏忽(negligence),原告需要重新舉證;這情況下,由於死因庭階段已經披露了事件的絕大部份關鍵文件,「呢層算係便利原告一方搜集有用證據」。他稱,涉及醫療事件的民事索償,一般排期1至2年。
過去多宗具爭議的醫療事件也需要進行死因庭裁判,包括21歲血癌女病人呂巧琳(又稱小琳),被威爾斯親王醫院醫生誤將靜脈注射化療藥注入脊髓後死亡,同樣被裁定死於不幸;而2011年咽喉癌病人被紗布封喉個案,則被判死於意外。
■記者于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