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牌照事務處職員前年到旺角一間賓館放蛇,揭發賓館無牌經營,並檢控負責接待的前枱見習員工。員工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管理無牌旅館罪成,判罰1萬元,上訴至高院亦遭駁回,法官更在未諮詢他下頒訟費令,要求月入僅1.3萬,全副身家得6.7萬的他支付7.3萬元。員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指訟費令違反程序公義,並認為員工並非賓館管理人,撤銷定罪及訟費令,下令律政司支付他審訊至今的所有訟費。
記者:楊思雅
上訴人徐樹誠2015年被裁定管理無牌旅館罪,他去年就定罪向高院提上訴,由暫委法官陳廣池審理。陳官聽取陳詞後以書面駁回上訴,並指徐的上訴理據薄弱,沒有好的成功上訴機會,頒令他支付律政司一方訟費,釐定後為7.3萬元。
訟費令違反程序公義
上訴人不服定罪及訟費令,由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及大律師吳靄儀代表上訴至終院。終院昨指律政司在上訴聆訊中沒提出訟費申請,陳官亦從未就訟費命令查問上訴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故上訴人直至個半月後取得書面頒令時才得悉該命令,更遑論提出反對,終院認為此舉違反程序公義。
終院認為法庭決定訟費安排時,除考慮上訴理據是否薄弱外,亦要考慮上訴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並給予他提出反對的機會。終院指訟費只是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若法庭頒下上訴人能力範圍以外的訟費令,只會阻嚇市民行使上訴的權利,故無論上訴人就定罪是否上訴得直,亦會撤銷其訟費令。至於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終院指《旅館業條例》的目地是要透過發牌制度規管旅館,確保符合防火和安全標準。上訴人只負責為客人辦理入住手續、收取按金、處理無線上網等,職責不構成條例中「管理」一詞的含義,即他並非賓館話事人,故撤銷其定罪。
資料顯示陳官自2015年起至今,共審理96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78宗遭駁回,其中30宗上訴人需付訟費。大律師陸偉雄指一般只有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如上訴理據瑣碎、無聊,或故意拖延等近乎濫用司法程序,才需向律政司支付訟費。民政事務總署指,過去4年針對無牌經營旅館的檢控個案介乎147至171宗,今年上半年則有77宗。
案件編號:FACC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