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藐視法庭案】
【本報訊】前年佔旺清場,社民連黃浩銘及另外8名佔領人士被指未有依從禁制令離開,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9人在高院否認控罪,律政司昨傳召當日有份清場的執達主任作供,辯方發現有3名執達主任的口供達95%相似,用字及內容幾近一樣,連錯處亦相同,質疑3人是否妨礙司法公正,有「夾口供」之嫌。其中一名涉事男主任否認指控,但對於為何3份口供如此相似,僅稱「呢樣我冇回應」。
資深大律師潘熙盤問署理助理執達主任余德信時指,余的口供與助理總執達主任趙淑文及另一名同事的口供幾近一模一樣,錯的地方亦一樣,包括三人均寫錯供詞上有「附表一」、將「案件編號」寫錯為「法庭禁制令編號」及描述部份清場時間不準確。潘再向余指出,趙淑文的口供中明明應用「我」,但卻寫全名「趙淑文」,質疑趙是抄襲他,將他的口供直抄過來因此連自己全名一併抄下。余否認指控,自稱庭上是首次看到趙的供詞,不知為何3人口供錯處一樣。
黃浩銘當日質問屬合理
潘大狀指出,當日被告黃浩銘不斷質問執達主任,佔領人士可如何分辨獲禁制令申請人授權可清拆障礙物的代理人、會否清走在場人士及人是否障礙物共3個問題,但均得不到回覆,並指清場前35名執達事務組同事曾開會安排分工,當時已有執達主任提出相同問題,可見以上問題均屬合理。余同意問題合理,承認當日未有回答黃。
余補充,會上已講明不會清走在場人士,只會勸告他們離開。潘大狀遂問從執達主任角度,人是否不屬障礙物,余同意。
負責清場廣播音響的警長李廣接受盤問,潘大狀指出禁制令寫明佔領範圍不得有障礙物,質疑警方設置的高台亦屬障礙物。李稱警方無意違反命令及藐視法庭,並指他上班前已有同事設置高台,非其職責範圍。
本案不認罪的9名被告為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和麥盈湘。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 HCMP778、780、783、784、788、789、791、796、798/15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