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工程公司董事因為拖欠僱員強積金38萬元,遭積金局入稟法院追討,不過,涉事公司只繳付了部份欠款,積金局遂於4月就個案提出檢控。觀塘裁判法院昨日裁定,該公司董事因為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被判囚21日,是強積金制度實施近17年以來,首宗僱主因拖欠強積金而被判監的個案。
涉款38萬元
首名因為拖欠強積金被判囚的公司董事為成樂水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羅忠樂。積金局透露,局方先後在2015年及2016年入稟法庭,向有關公司追討其拖欠的強積金供款以及附加費,合共約38萬元。法庭命令該公司支付有關欠款以及附加費。
但該公司隨後只有繳付部份欠款,積金局遂於4月就個案提出檢控。但截至6月,被告認罪當日,該公司仍然拖欠大約20.4萬元的強積金供款以及附加費,直至7月初才繳交餘下的欠款。有關公司早前已經被法庭判罰款兩萬元。
積金局提醒僱主,拖欠強積金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可以被判處罰款45萬元以及監禁4年;如果僱主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未有按照民事法庭作出的判令,在指定日期內向積金局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費,也屬於違法,最高可以被判罰款35萬元以及監禁3年。法庭更可以就僱主沒有按照判令繳交欠款的日子,向僱主判處每日500元的罰款。
一名工程公司董事由於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以及拖欠員工強積金,在2012年2月曾被法庭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一年,惟董事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最終獲高等法院推翻定罪。
勞聯秘書長周小松表示,法庭對於拖欠強積金的僱主,判罰一向比較輕手,由於法庭對於這類型的個案沒有量刑起點,往往只判處罰款了事,希望首宗判囚個案出現後,可以加強對僱主的阻嚇作用。
資料顯示,在2016至2017年度,局方就涉嫌違反強積金條例的僱主及公司董事共申請發出433張傳票,其中337宗已經被裁定罪成。積金局提醒僱主,必須在強積金供款日或之前交妥供款,僱員如果懷疑僱主沒有為其登記強積金計劃或為其供款,應該立即向局方舉報。
■記者盧文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