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有爭拗 可尋求法庭指示

受益人有爭拗 可尋求法庭指示

【本報訊】一般家族信託得以成立,必須最少有三大角色。信託人公會行政委員會成員蔡惠芬解釋,信託人(trustee)只是中間人,除履行委託人(trustor)成立信託目的外,亦平衡受益人(beneficiary)之利益。當受益人之間出現爭拗,亦難以解決時,信託人可尋求法庭指示,獲得指示後,受益人不會再提告,因是跟足法官指示。
若果委託人擔心信託人權力未有制衡,實際上可以加入監護人(protector,或稱appointer)角色,權力由委託人制訂,必要時有權力更換信託人。不少更會設立機制,例如信託人希望分錢,加減受益人,監護人亦有權否決。又例如做重大決定,如更改信託條款、管治規章等,監護人都會參與。
此外,監護人若果多於一名,亦應設有紛爭調解機制,例如有爭議時需要大比數通過,假設有3人,則應以2個為贊成為準,若沒有,爭議沒法解決,信託人或需呈上法庭尋求方向。
至於監護人之任命,蔡惠芬指對家族有了解之人士較為適合,但不應有太大利益衝突;有委託人或任命所謂專業監護人,但她並不建議,主要是因為陌生人對家庭並不了解,對解決爭端時的幫助相當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