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事務律師在律師樓任職期間,處理一宗民事案件時,涉沒要求客人付清訟費,累律師樓填補50萬元費用。他其後以照顧病母及到加拿大發展為由辭職,並要求縮短3個月通知期,但事後原來跳槽到國際律師行。律師樓指該律師違反責任及在辭職時失實陳述,興訟區院索償80萬元。法官質疑律師辭職為何有責任交代原因,律師樓回應指重點是他講大話。
被指沒要求客人付清訟費
被告姚永清於2012年3月加入原告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原告昨在開案陳詞中指,被告於同年11月中辭職,聲稱要照顧患血癌的母親及到加拿大工作。
原告應被告要求,容許他的辭職通知期縮短至個半月。2013年1月,原告發現被告轉投了一間國際律師行,沒到加拿大。
原告一方指,被告辭職時隱瞞已在另一間律師行覓得工作,誤導原告。法官問:「為何被告有責任交代所有事?」原告稱被告確沒有責任說出任何事,但問題是他講大話,其實他大可簡單提出請辭,要求縮短通知期便可。
原告續指,被告任職期間處理一宗民事案,案件和解,他替客人取得和解費33萬元,但卻沒盡責任要求客人付清60多萬元訟費,結果客人只付了15萬元,原告要填補餘下49萬元欠款。
至於被告一方稱,向原告交代離職後去向,只是一種禮貌,但並非責任。下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DCCJ909/15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