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勞工處前助理處長周東山退休後開辦語言中心,被指明知中心或將結業仍繼續收生並向兩名家長收取學費,違反《商品說明條例》,遭判監14天,緩刑一年,並須向家長賠償6,733元。周不服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指有證據顯示周或可引用條例內的免責辯護條款,惟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考慮有關條款,定罪不穩,故判上訴得直,但因周自招嫌疑,不獲訟費。
「以前管,𠵱家受」
周東山昨領取判詞時喜上眉梢,表示即使身家耗盡、惹上官非甚至幾乎要坐監亦不後悔,揚言會重開中心。周又謂本案纏擾兩年,令他從另一角度了解政府行政,「以前管,𠵱家受」,因而看到不少缺點;又稱《商品說明條例》命名錯誤,應改稱「不良營商手法條例」,指條文中不少「好劣嘅法律文字,意思唔清楚」。
判詞透露,周在案中已舉證稱曾向客戶建議去另一個中心上課,或可算已向客戶提供「同等產品」,屬不當地接受付款的額外免責辯護條款;然而原審時控辯雙方均沒就此陳詞,裁判官也因此未有考慮。
此外,周原審時稱深信將獲注資,中心能繼續營運;而條例訂明若有證據指犯案人的行為或因錯誤、依賴他人提供的資料、他人失責、意外或其他非他能控制的原因所致,他亦已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則可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原審時亦未處理有關議題。
案件編號:HCMA481/15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