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輕售貨員受僱向一女子淋鏹水,更殃及她的父親,早前在高院承認兩項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暫委法官潘兆童昨指罪行極嚴重,被告與事主素未謀面、無仇無怨,為錢犯案是冷血的懦夫行為,幸兩事主均沒受重傷,「呢個係事主嘅幸運,更係被告嘅幸運,否則刑罰更重」,但相信他在家人支持下會真心改過,判監9年。
辯稱無傷人意圖
21歲的被告梁家洛有盜竊及襲擊傷人前科。辯方指被告犯案時僅18歲,少不更事,「𠵱家知返唔到轉頭」,還柙期間已深切反省及後悔。辯方解釋被告犯案因來自女友的經濟壓力。被告案中只接到指令教訓女事主,並無傷人意圖,更本想找人代勞賺介紹費了事,惟他聯絡的16歲少年拒參與。男女事主傷勢輕微無損外貌,被告感內疚也很驚慌,同樣受傷,本想賠償3萬元給2人,惟對方不接受。案發於前年5月30日,戴鴨嘴帽、口罩及墨鏡的被告前往黃大仙慈康邨案發單位按門鈴,求見37歲女事主余少玉,並趁她步向門口時隔着鐵閘淋鏹水入內,其後逃去。余女與70歲父親余炳針同告受傷。
案件編號:HCCC468/16
■記者楊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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