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基本法》第121條提到,超出1997年6月30日而不超過2047年6月30日的所有地契,都不需要補地價,但須繳交應課差餉租值3%之租金,不過2047年7月1日後,《基本法》亦有機會消失,並不能100%排除屆時地契到期之屋苑,或面臨補地價問題之假設。
城大建築科技學部高級講師潘永祥以學術角度提出假設,指出若果物業到期後需要補地價,樓價跌幅將會與補地價跌幅相若,「假設物業補地價前為500萬,但續契時要補200萬地價,市場價格就得返300萬,因為買家好精明,除非你減返200萬樓價畀我,我先至會買。」而補地價亦變相令業主蒙受損失。
若果續契時,中央並非以補地價手段,而是調整收取3%土地租金手段,又會有甚麼影響?潘永祥說:「其實租金同樓價係有關連,如果所有因素不變,如果你畀4%,你未來嘅租金就少咗1%,咁理論上樓價大約會跌1%。」
若果2047後本港依舊以酌情權式自動續約,而不用補地價時,則對樓價沒有影響。潘永祥指出,擔憂補地價是庸人自擾,因為從理性分析,若果中央續契時選擇徵收地價,業主將要付出高昂費用,以現時持有物業的港人數目之多,「到時上街暴動都似。」相反若果有人怕徵收地價,在2047年7月1日前將物業折扣價出讓,他笑言會即時入貨,「點會改變3%政策啊,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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