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任職於大型上市地產公司的已婚港爸,安排內地二奶來港產女。後來二奶與港爸分手,帶着女嬰返內地。事隔5年,二奶在本港家事法庭興訟,要求港爸支付女兒贍養費。港爸指女兒在內地居住,本港法院無權審理,提出終止聆訊。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頒下判詞,一致裁定即使女童並非經常在港居住或身處香港,本港法院仍對本案有司法管轄權。
記者:楊家樂
案中港男已婚並育有兩子,北上工作期間搭上一名內地女子,更於2007年安排她來港誕下女嬰,女嬰成本港永久性居民。內地女不久與港男分手,帶女嬰返內地,先後居於廈門及廣州,更打算稍後移民加拿大。內地女指自女兒3歲起,港男便拒絕撫養及探望女兒。
指男方資產在港
內地女於2012年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向本港家事法庭提出贍養費申請。港男接獲法庭文件後,隨即在內地法院興訟,要求獲判女童的管養權,並要求內地女為女童提供贍養費。港男又要求家事法庭終止聆訊,指本港法院對本案沒有司法管轄權。
家事法庭駁回港男申請,並指就本案而言本港法院並非「不便於審理的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港男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港男得直,擱置相關法律程序。內地女不服,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判詞指出,上訴庭認為本港法庭不熟悉女童於內地的生活、教育、醫療等狀況,加上本港和內地有不同制度,家事法庭應拒絕行使司法管轄權,指此舉不會損害女童福祉。然而終院認為,港男既在本港認收送達法庭文件,司法管轄權便已確立。
終院指處理針對未成年人士的贍養費申請時,他是否通常居港或身處香港並非關鍵考慮。本案只涉及贍養費申請,而港男是本港居民,資產亦在本地,在本港審理更能確保判令獲有效執行。
終院又指假若案中女童出生時父母已婚,法庭已可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作出贍養令,故法庭不應拒絕行使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所享有的司法管轄權,拒為非婚生孩子頒令。即使法庭對本案有司法管轄權,批准贍養費與否還需商議,不排除內地女最終或敗訴,如經DNA驗證後,發現港男非女童生父。據法庭文件,港男曾在內地不同法院就女兒管養權興訟均敗訴。
案件編號:FACV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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