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廢死刑與否,一直爭議不休,每次判死刑,廢死聯盟都會大罵法官,同樣,許多蓄意兇殘殺人者逃過一死,又有憤怒民眾抗議。有次不知是法官們約好,或是已經受脅於民意憋得太久,一口氣判了六宗死刑,廢死聯盟更劍指法官的良心去,發出了「你們雙手又染血了,滿意了?」的大哉問。也有信佛的法官,判死後會反過來自己懺悔,罪過罪過的,又殺生了,彷彿判人生死,出於個人好惡,而不是憑法律條文辦事;把罪犯所受懲罰或是懲教攬上身,會良心上過意不去,實在不適合當法官吧。
民意或民粹經常左右判案,法官要考慮的好像不是法律,而是民情。這也算是冤有頭債有主,互為因果。有那麼多荒謬的判案,才養大了藐視法庭的膽量。2010年,更有群眾聚集在總統府前,抗議無數性侵兒童案一一輕判,不過,恐龍法官繼續恐龍,讓人嘩然的經典判詞依然陸續有來:有女子被偷拍裙底案,嫌犯無罪釋放,理由是「有偷拍,但沒拍到。」另一宗胸襲案無罪,理由是「十秒不足以引發性慾」,這跟早前墨西哥法官判斷輪姦犯「在過程中沒有獲得快感」有得比。
有學者歸咎其中一點是法律系廢除了邏輯學課程,不學邏輯,才有匪夷所思的判詞。真的嗎,一般人也沒上過邏輯課,但僅常識,也可以得出「雖然沒拍到,但確有偷拍之意圖及舉動」的結論,若殺人強姦未遂,那到底是有罪沒罪呢?「十秒不足以引發性慾」,則更是純粹靠法官個人心證,不,是因法官個人荷爾蒙狀況判決,一個人要撫摸他人敏感部位多久才有快感,與邏輯無關。
台灣多恐龍法官,其實都因為培育過程就是上課上課考試考試,一及格畢業,才二十多歲就當法官去,去判決性侵要侵幾秒鐘才有慾望快感。年輕法官還是太年輕了,忘了誰說過,沒社會經驗,對經濟政治哲學文學毫無認識,只懂法律條文的人,從事法律工作會帶來大災難。簡單來說,即是不懂人情世故世情險惡,因此才會相信抄佛經等於是個大善人,肯抄經的大惡人亦等同有教化可能。這麼純情的法官,去教堂佛堂做講道理當牧者,似乎更加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