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售貨員與前女友復合不果,潛入對方家中後躲於衣櫃裏,待對方回家後即伺機撲出並將對方強姦。他早前在高等法院被陪審團裁定嚴重入屋犯法及強姦罪成,法官昨判刑時指被告帶同𠝹刀躲於事主家中衣櫃,明顯早有預謀;強姦前再服用壯陽藥乃加刑因素;強姦過程中亦有使用武力,令事主多處瘀傷及擦損,「完全諗唔到點解一個人可以咁傷害一個曾經深愛嘅女人」,最終重判被告入獄11年。
記者:蘇曉欣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陳俊文(29歲)沒有刑事案底,心理報告亦顯示不需接受精神科治療,希望法庭可考慮被告未有使用𠝹刀傷害前女友X(28歲)而輕判。惟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不相信被告攜帶16厘米長的𠝹刀屬工作需要,認為被告特意帶𠝹刀到X家犯案,慶幸X沒被𠝹刀所傷;但強調這絕非因被告仁慈,而是X為了保命,對被告採用懷柔政策,終成功穩定被告情緒,X亦因而沒有受傷。
「沒丁點悔意」
陳官批評本案犯案情節異常惡劣,被告精心計算X何時回家,早些潛入對方家中,怕被對方發現便躲於衣櫃靜候;強姦過程中不但使用暴力、亮出𠝹刀威脅,亦沒使用安全措施。
陳官留意到高院近期不少案件是一對情侶分手後,另一方苦纏復合不果,繼而作出暴力行為,直言此風不可長,而事後以雙方過去曾有親密關係作為求情理由亦屬藉口。陳官續稱現今科技發達,通訊方便,更容易令人若事情不如己意,便用盡方法苦苦痴纏,甚至傳送相片作威脅,此屬社會大眾不能接受。
陳官又透露X至今仍不斷記起案發畫面,有不可磨滅的陰影,認為被告在審訊過程中均沒「丁點悔意」,對X亦沒有憐憫之心。
案情指被告與X本為男女朋友,因有第三者介入而分手,惟兩人一直藕斷絲連。前年10月15日晚,被告潛入X的大埔寓所並躲於她胞弟的衣櫃內,再於16日凌晨強姦X,至早上才離開對方家中,同日下午於工作地點被警方拘捕。
案件編號:HCCC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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