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捐款是給政黨

辯方:捐款是給政黨

【本報訊】控方一直力指梁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收下黎智英的25萬元捐款,並非「代黨收」,故必須申報。惟辯方陳詞指,黎打算捐錢給政黨而非捐給個人的意圖相當清楚,至於為何款項其後分成三份並給予社民連、陶君行與梁國雄,有很多可能性。辯方直指控方有舉證責任,「可以叫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或者陶君行作證,但控方冇叫到」,令案件有疑點。
辯方指證據顯示黎智英將950萬元捐給四個泛民政黨,社民連分得最少的100萬元,黎打算捐錢給政黨而非捐給個人的意圖相當清楚。
辯方又指,議員沒有申報利益,只是違反《議事規則》,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根本不應控以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謂:「如果議員收錢唔得,咁立法會應該修例,講明收錢不報便是罪行,咁就清清楚楚,點解要用普通法?」
■記者楊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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