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道路交通條例》於2011年修訂,使法庭或裁判官在考慮案情和被告的行為舉止後,可下令被告終身停牌。大律師陸偉雄指,過往不常見終身停牌的案例,但若涉事者「案底纍纍,揸車亂咁嚟又撞死人」,法庭則可判「極刑」,以免其他道路使用者生命安全受威脅。
辯方:被告有心理準備
被告郭栢林的律師昨稱,印象中曾有公共交通工具司機引致多人死亡也只判10至15年停牌,被告不至於判終身停牌。法官問:「咁我判雙位數字年份,有冇異議?」律師表示被告已有心理準備。
翻查資料,不乏長期停牌的案例。2010年曾有旅遊巴司機撞車導致19死43傷,司機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判監3年4個月及停牌3年,後來上訴庭將停牌期增至6年。
另外,有司機因踩錯油門,驚慌下三度高速倒車,將一對工友撞至一死一傷,被判監5年兼停牌10年。一名電單車狂迷偷車、衝燈兼撞傷途人,判囚5年和停牌10年。
■記者歐陽聯發、伍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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