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英殖時:臨立會還原《公安條例》惡法

回到英殖時:
臨立會還原《公安條例》惡法

【97年6月14日】
「去惡法,除港奸!」約20名捍衞人權聯合陣線成員在1997年6月14日到特首辦公室示威,抗議臨時立法會三讀通過《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出賣港人,還原惡法,更向特首辦遞交「通緝令」,緝拿「范頭目及一干港奸」,矛盾直指臨立會主席范徐麗泰。

警方使用越見廣泛

《公安條例》在港英年代曾經多次修訂,最後一次於1995年,因部份條文與國際公約牴觸而廢除,30人或以上遊行及50人以上集會毋須領牌,改為活動7日前通知警務處。20年前今日,在深圳開會的臨立會還原惡法,三讀通過《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7.1後遊行集會須向警務處長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新成立社團也要登記註冊。
當年人權監察組織反對修訂。人權監察組織總幹事羅沃啟憶述,1996年初人大常委會決議,指港英政府修訂的《公安條例》條文違反《基本法》,董建華當選候任特首之後,推出「公民自由與社會秩序」諮詢文件,再提交修訂條例草案經臨立會通過。
2002年,政府首次引用《公安條例》,起訴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及兩名學聯成員,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會。羅沃啟稱還原惡法後,警方使用越來越廣泛,「裏面好多條文都攞出嚟用」,如以威脅道路使用者、可能破壞社會安寧等,甚至以阻街為由,20年來不斷限制港人的示威自由。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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