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過往多次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的「覆核王」郭卓堅,本周二收到法律援助署信件,指控他濫用法援服務,考慮下令3年內不受理他的法援申請。郭卓堅昨就寮屋問題再度入稟,他在高院門外落淚控訴被迫害,「咁逼我,社會有冇公義?」他嘆息若未能申領法援,根本無法負擔高昂訟費。有大律師質疑法援署侵犯市民的訴訟權,違反《基本法》。
記者:歐陽聯發 楊思雅
大律師石書銘指,《法律援助規例》第11條在八十年代訂立,與1997年實施的《基本法》或有牴觸,因《基本法》第35條訂明保障市民的訴訟權利。他指即法援署接受申請,若法庭不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訴訟便終止,不會造成濫用。
郭卓堅:逼死我有乜用
石書銘又認為,第11條訂明最長「停賽」3年,郭卓堅在事前沒收任何警告下即被判最高刑罰,署方並無解釋理由,做法奇怪。他指「落閘」決定侵犯訴訟權,「你(法援署)唔擔保以後啲案冇得拗,可能會贏呢?」有曾協助郭的律師指,郭的覆核案曾獲勝訴,亦有獲終審法院受理,不覺得郭濫用資源。
根據法援署長信件,詳列郭過去3年21宗法援申請,全屬司法覆核,包括游梁宣誓案和梁振英漏讀宣誓案等,當中17次申請被拒,4宗自行撤回。法援署長認為他濫用法援,未來3年將不受理郭就司法覆核案件的法援申請,已批准的申請不在此限。
郭昨在高院門外回應事件時一度哽咽,透露每次提交覆核文件所需的1,045元登記費是平日省吃省用儲下,批評政府「搵好勁嘅大狀打到我冇錢畀」,「逼死我有乜用呢?」郭指將按法援上訴機制,於14天內提出反對理由,若署方維持原判,他會提司法覆核。
法援署發言人解釋,凡有人申請證書而被拒次數達2次或以上,而每次申請實質上與同一訟案有關;或在其他情況下被拒次數達4次或以上,而署長覺得其行為構成濫用,則可命令不考慮該人日後提出的任何申請,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申請人若感到委屈,可向高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HCAL2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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