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電信(728)原董事長常小兵受賄案昨日終於有結果,河北保定中院宣判,因有自首情節,對常小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處罰金50萬元(人民幣.下同),沒收受賄所得近376.29萬元。常小兵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常小兵於1998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擔任郵電部電信總局副局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託單位謀取利益。
認罪自首獲減刑
中紀委指,查明常小兵收受財物376.29萬元,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干擾中央專項巡視工作。
主要指控包括,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等。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常小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他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扣押在案,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常小兵曾在2000年出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但在2004年轉任中國聯通(762)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直至2015年8月,常小兵調回中國電信任董事長、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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