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TZ日本分公司的股權問題,是UGL案另一個焦點,公眾關注梁振英有無於任內出售DTZ日本分公司股權而未有作出申報,也是筆者自資前往東京法務局查冊的原因。
根據筆者向日本法務省東京法務局申請的履歷事項證明書,亦即等同香港公司註冊處公司董事的更改紀錄,在平成25年(2013年)3月30日,DTZ日本分公司多了兩名並非日本人的董事(取締役)就任,在日本公司註冊文件中,就任的取締役即新上任的董事。而無論DTZ日本的股權交易,以至董事的更替,根據履歷事項證明書敍明,都必須要得到股東大會的通過。換言之,憑此表面證據已經很清楚,2013年3月30日DTZ日本分公司的股東大會曾經出現重大更動,這當中極有可能包含股權更動,因為董事會的組成,必須反映股東利益。
梁振英在回應DTZ日本分公司股權交易,全部不清不楚,公眾有如迷霧。而梁振英一味以有關資產已經交付信託處理,即使梁振英已經將相關資產交予受託人處理,都並不代表他作為委託人,可以免除他作為相關資產實質擁有者應負的法律責任,以至政治責任。
在香港不少處理信託的法律中,都有敍明,委託人並不能因個別違法行為或不作為是由受託人所干犯而免除法律責任,否則人人都借信託關係將法律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那就肯定天下大亂。而委託人作為資產的實質擁有者,於重大利害關係在前,亦不可能對受託人的行為不聞不問,尤其像出售股權如此重大的交易,出售股權予何人,如何定價等等,會涉及梁振英個人金錢利益的決定,梁振英事前是否知情及同意有關行動。而作出利益申報這方面,更是無從由受託人代為行事,梁振英以為用有關資產已經作信託處理為理由,就將他應負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天下間應無如此便宜的事。
指控遠比曾蔭權案嚴重
梁振英作為向公眾問責的政治人物,如果他真誠地相信,他持有DTZ日本分公司的資產,以及相關的交易並無任何問題,為何他不向行政會議以至公眾主動交代相關資產的交易,釋除疑慮。如果他與UGL相關的交易中沒有任何法律或政治上的問題,梁振英將所有內容和盤托出,而並非遇上公眾質疑便迴避,甚至惡人先告狀要出律師信聲稱要告上法院,筆者相信梁振英現時應可專心準備他出任全國政協副主席的工作,而並非仍要為他上任時鬧得沸沸揚揚的UGL案作出回應,甚至卸任後仍得回應立法會調查委員會的聆訊。
對梁振英現時最有利的做法,並非動輒把質疑他的人告到法院,或千方百計控制立法會沒有權力及特權條例下尚方寶劍的調查委員會,而是如實交代他與UGL合約的性質,他上任行政長官後如何處理與UGL的合約,以及DTZ日本分公司的業務,他與受託人的關係,以及最終股權處理的過程。如果他以為公眾會因此放棄對他的窮追猛打,他實在低估了公眾對公義的追求,尤其他與UGL之間的關係,指控遠比曾蔭權東海花園案嚴重得多,曾蔭權貪小便宜也得面對刑責,更何況涉及八位數字港幣的金錢交易關係。
黃世澤
時事評論員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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