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江洋洋灑灑講了50分鐘,唯有沒有講到香港人最關切的、也是九七後所有香港問題的根本,就是——法治。
按照法治的原則和精神,香港特區的權力來源,不是如張德江所說中央授權和特區被授權,而是由《基本法》授權,由《基本法》界定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如果香港特區是由中央授權而不是由《基本法》授權,那麼中央若有人事變遷、有政策變幻,新上台的中央領導人忽然拍拍腦袋說要收回特區的高度自治、立法權、獨立司法權,要特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豈不是一下子就可以改變一切?若如此,當初又何必制訂《基本法》呢?制訂《基本法》的目的,就是要香港實行的一國兩制,有憲法與法律的保障,即不會因為一國的人事變遷而香港的兩制不保。
中央對香港有沒有管治權?不是張德江說有就有,而是看《基本法》對香港管治權所作的規定。
香港特區是否實行三權分立,還是三權合作?也不是看中共領導人昨天怎麼說,今天明天怎麼說,而是看《基本法》怎麼規定。《基本法》顯然沒有明白用上「三權分立」還是「合作」這個字眼,但從《中英聯合聲明》到《基本法》都列明「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三權關係其實已比「三權分立」寫得更明白了。
什麼是法治?17世紀英國政治哲學家John Locke關於法治的經典論述是: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但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
美國前大法官Hugo Black 的經典名言是:「憲法是我的法律聖經,它對我們政府的設計,就是我的設計;它的命運,就是我的命運。我珍視上面的每一個字,從第一句到最後一句;對憲法的最微小的要求的稍許偏離,都會讓我有切膚之痛。」
《基本法》如同香港的憲法,是香港法治的根基。《基本法》的每一個字都要嚴格遵守,不能因政治需要去隨時隨意解釋。《基本法》沒有訂明中央有「全面管治權」,沒有訂明中央對香港行政長官有「指令權」,沒有訂明香港實行的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所有這些,按John Locke的論述「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就都是違反法治原則、按政治需要所作的解釋,是不能成立的。
張德江說:「不允許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的權力。」香港的「高度自治」的權力是《基本法》賦予的,制約中央權力的是《基本法》而不是什麼人以什麼為名。
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的「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去年10月公佈2016年「法治指數」(Rule of Law Index)排名,在113個國家和地區中,香港排名第16,中國就排名80。中國的法治指數遠低於平均值,更比前一年下跌9位。實際上,給中國法治排名並不恰當,因為中國根本沒有法治,即沒有「法的統治」(Rule of Law)。
九七後香港的所有問題,都源於由沒有法治的「一國」凌駕於一向法治指數名列前茅的香港,不斷實行人治的干預。張德江的長篇講話,就是最好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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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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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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