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香港法例第167章附屬法例D危險狗隻規例附表1所列的格鬥狗隻,即所屬種類名稱為比特鬥牛㹴(或稱為美國斯塔福郡䱛)、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及該4個品種的任何混種狗隻,均不准進口本港。如進口斯塔福郡鬥牛㹴(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或在漁護署要求下,進口有關狗隻必須附有一份法定聲明以證明該狗的品種。
現存格鬥狗須絕育
本港法例亦禁止繁育格鬥狗隻。現存的格鬥狗隻必須經由註冊獸醫為其進行絕育手術,狗主亦須持有由獸醫發出該狗隻的有效絕育證明書。格鬥狗隻在公眾地方必須時刻戴上口罩和用一條不超過1.5米長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着。格鬥狗隻並須戴上特定的頸圈。任何人士如違反危險狗隻規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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