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航處11名空管人員涉撻朵獲長榮優待,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公職人員未獲批准收受利益,已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2014年許仕仁涉貪案當中,法官就曾經指出控方只要證明許收受「甜頭」,毋須證明他作出過任何實質優待,已可入罪。
毋須證明實質利益
林卓廷指出,作為公務員不可以在未獲批准之下收受利益,即使該名公務員並無作出任何承諾,亦無作出任何行為影響公務,已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索取或接受利益」條文;假如影響到公務,更可能觸犯第4條「賄賂」條文,即任何公職人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憑其公職人員身份所作行為的報酬。
在2014年許仕仁案審訊中,控方指許仕仁收受的款項,是作為傾向優待新地的利益,法官麥機智引導陪審團時就提醒,控方毋須證明許有否作出實際利益,都已構成相關罪行,因為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的邪惡之處,在於公眾對他能否公平公正處事已失去信心。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2009年公佈的《公務員守則》,當中列明公務員的操守準則包括廉潔守正,必須確保公職與私人利益之間不會出現實際、觀感上或潛在利益衝突,如有則須向上司申報,又列明不得直接或間接索取、接受任何利益或餽贈,致可能令人有理由認為有損其誠信或判斷,影響他們執行或不執行職務與職責。
■記者馬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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