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證僱主誤導可打破追溯期

倘證僱主誤導可打破追溯期

【本報訊】中原電器疑計錯糧,有員工追討時,公司指據法例追溯期只有6年。有大律師指是根據《時效條例》民事訴訟追索期限計算,但若原告能證明被僱主誤導,可透過宣誓方式打破只計入稟前6年的追溯期限。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時效條例》規定民事訴訟入稟法院或勞資審裁處追討欠款的期限,由訴訟產生日期起計前6年,員工追討假期工資補償個案亦包括在內。但他指若原告能證明被僱主誤導,員工對欠薪懵然不知,直至近日才獲悉,原告可向法官申請立誓章,即透過宣誓方式,並提供證明一直被僱主蒙蔽,因而錯過6年追溯期,交由法官決定是否接納。陸續指,要求打破追溯期理由須非常充份,例如要解釋由離職至發現被拖欠有薪假工資期間為何沒主動稽查,並有證據提供理由,才有機會獲接納。

國泰空服曾追薪4年

翻查資料,國泰機艙服務員曾就資方對假期薪金計算的爭拗,2008年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雙方糾纏4年,至2012年上訴至終院,終院裁定員工航空津貼、地勤津貼及銷售免稅品佣金均屬工資一部份,計算假期薪金時需一併計算,而工會追討津貼差額亦以過去6年為界限。
■記者莫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