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團體搞酒店牟利 地政署:難指違契因旅舍與酒店定義無明確區別

慈善團體搞酒店牟利 地政署:難指違契
因旅舍與酒店定義無明確區別

【本報訊】審計署報告揭發有14個慈善團體獲政府優惠價批地後,用來經營酒店牟利。地政總署表示,當中一些獲批土地用途包括「旅舍」,而「旅舍」與「酒店」定義無明確區別,因此難以指有關個案違反地契。署方稱,當日後這些地契到期需續約時,會考慮加入條款,規定慈善團體須定期提交賬目及不可將利潤自行分派。
記者:麥志榮

立法會帳委會昨就慈善團體監管問題進行聆訊,就審計報告指有慈善機構獲政府象徵式地價批地後,卻營運酒店牟利。地政總署署長甯漢豪表示,報告中提及的14宗個案,地契在不同年代、不同社會環境及政策下簽訂,條款不盡相同,當中3宗屬私人協約,無用途限制;3宗的用途限制訂得很廣義;另7宗的土地用途只包括「旅舍」,但無規管服務對象及收費,而根據法律意見,地契的「旅舍」與「酒店」定義無明確區別,因此難以指有關個案違反地契。

地政總署署長甯漢豪

擬日後續約不可自行分派利潤

餘下一宗個案,只容許宿舍用途,但現時卻在經營服務式住宅。另外有一宗(上述14宗以外)是團體將食堂變成向公眾開放的食肆。地政署正對上述兩個案展開跟進。
甯漢豪指問題關鍵是這些酒店收益是否用於慈善事務,亦是政府當初批地的意向,所以地政署會按地契條款跟進,若地契條款列明設施屬非牟利性質或要求須符合某些政府部門要求,她們會徵詢法律意見,研究能否向有關團體跟進。日後當土地契約到期或批出新土地契約時會考慮加入條款,規定慈善團體須定期提交賬目及不可自行分派利潤。
民政事務局長劉江華稱法改會2013年底就監察及規管慈善機構發表報告書後,政府2015及16年曾召開兩次跨部門會議跟進,但慈善機構註冊制度及設立慈善事務委員會等問題複雜,涉及政府架構重組,需深入研究。
議員不滿有慈善機構用捐款修葺祠堂及祖墳。又有慈善團體十多年無活動,在稅局多番追問下才提交捐款收據,但公司註冊署資料卻證明該團體一直無任何收入,明顯是欺騙稅局,但稅局無權撤銷這些慈善團體免稅地位。稅務局局長黃權輝稱稅局正跟進該兩宗個案。由於不少校董會亦屬慈善機構,帳委會邀請了教育局長吳克儉出席聆訊,但他並無現身。帳委會主席石禮謙強烈不滿:「局長點解唔嚟,係咪外遊?希望局長尊重立法會。」
就有慈善團體3年間向9名董事共發放1,300萬元,稅務局長昨出席立法會帳委會時透露,涉事機構1966年取得公司註冊,1974年獲批免稅資格;而2012至2014年間收入由逾5,000萬元到1.1億元不等。獲發酬金的9名董事均是機構執委會成員,並兼任「主任」、「事務總長」等受薪職位。
據有線新聞昨報道,僅一間公司在1966年註冊並於1974年取得免稅地位,就是民間佛教團體香港國際創價學會,其2012至2014年的收入都跟稅務局所指脗合,並設事務總長等職位,但創價學會未回應傳媒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