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136公里趕赴車禍現場超速衝燈撞壆 警涉危駕

時速136公里趕赴車禍現場
超速衝燈撞壆 警涉危駕

【本報訊】交通警聲稱為趕往調查一宗輕微交通意外,在天雨路滑下超速兼衝燈,以時速136公里駛至粉嶺公路轉彎位時失控撞壆,並在馬路上「打白鴿轉」,警車在事件中嚴重損毀。交通警被票控危險駕駛,昨在屯門裁判法院受審。他的前上司替交通警作供時承認他確有超速及衝燈,但聲言警員執勤時不受法例所訂的車速及燈號限制。
記者:羅日昇 黃幗慧

被告魏熾強(43歲),案發時為新界北交通意外調查隊的高級警員,被指於去年7月5日清晨5時50分,在粉嶺公路危險駕駛一輛警車。
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日接報前往近中文大學的一段吐露港公路,調查一宗涉及的士及小巴相撞、的士司機受傷的交通意外。
被告駕警車從上水警署趕往現場,但在粉嶺公路一個彎位失控撞壆,車頭及車尾均告損毀。警車車價只需13萬元,惟維修費估計需花上15萬元。

控辯認同調查較不趕急

粉嶺公路的時速限制為100公里,警車攝錄機拍攝到案發時的行車時速為140公里。控方的專家證人估計,當時警車的時速為136公里,若計算誤差,則介乎122至150公里。
控辯雙方均同意,被告所屬的交通意外調查隊只負責事後調查,相對而言比較不趕急,另一組執行及管制組負責管理和救援工作,才需以最快速度到達現場。

前上司:執勤可獲豁免

案件被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傳召其前上司、現正退休前休假的高級督察羅兆銘(譯音)作辯方證人。羅作供時確認警車上的攝錄機,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超速及衝紅燈;但羅稱若案件屬緊急召喚,且在不危及和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下,警員執勤時可獲車速及燈號的相關法例豁免,而被告當日有需要超速。
控方結案陳詞指,被告不顧案發當日天雨路滑及公路地面有油迹,仍超速及衝燈,實屬危險駕駛。但裁判官認為指控應只建基於超速程度,質疑若被告沒有超速,是否仍屬危險駕駛。
辯方則指,被告只為履行15分鐘內到場的服務承諾,才會超速和衝燈,而超速程度亦不算嚴重。案件押後至本月19日裁決。
案件編號:FLS165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