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女子前年購買西環加多近山400方呎單位後,隨即想換大屋,於是再購入千呎單位,然後取消細單位的買賣合約。她以屬於「先買後賣」樓換樓為由,申請退回159萬元雙倍印花稅(DSD),但印花稅署認為她不符合賣樓而再三拒絕。女子提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署方決定,稱雖然她只是取消買樓而非出售單位,但也是徹底放棄細單位,法律上等同售樓,亦切合退稅機制原意。
印花稅政策規定,如業主已擁有物業,購買新物業時便要繳交雙倍印花稅。但如果業主只是更換唯一物業,在買新樓半年內出售舊樓,最終只持一個物業,新樓便只需付基本印花稅,可申請退還多收的印花稅,此即「先買後賣」換樓。
稱符合「先買後賣」
申請人馮紅岩前年7月買了一個加多近山413方呎單位,8月再向同一業主以3,748萬元買入1,049呎方單位,然後於9月簽訂協議取消413方呎單位的買賣合約。馮買第二個單位時支付了8.5%雙倍印花稅,約318萬元,她去年申請退一半稅,但印花稅署至上月三度拒絕她。
署方指《印花稅條例》29DF條規定如要退稅,業主要執行售賣轉易契以轉讓單位,但馮沒執行。馮則指取消售樓合約,即是用她享有的單位權益,交換對方免去她的合約責任,實際是不涉金錢的售賣,符合售賣轉易的法律定義。
案件編號:HCAL156/17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