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即使在法院勝訴,面前仍有難關重重。終審法院2013年就W案作出裁決,裁定已完成變性手術成為女性的W有權與男友結婚,為香港跨性別人士平權寫下歷史一頁。當時法庭發出一年暫緩執行令,允許政府有更多時間修改法例。惟當局最終未有處理跨性別人士在何種情況下可改變法定性別的問題,相關草案在立法會被大比數否決,令未能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無法受惠於法院判決。
W出生時是男生,其後確診患有性別認同障礙,在2008年接受變性手術後獲簽發新的身份證和護照,同年她欲與男友結婚,婚姻登記官以她出生時的性別為男性而拒絕。
跨性別婚姻草案遭否決
W入稟法院提司法覆核,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2013年5月13日推翻婚姻登記官決定,裁定W有權與男友結婚;而《婚姻條例》中「女人」和「女性」含義應包括持有醫療部門證書認可已完成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變性人。
法院同時下令暫緩執行裁決一年,允政府有更多時間改例。惟政府向立會提交的《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僅容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享有婚姻權,泛民稱門檻太高,建制指有極大道德爭議和引伸其他歧視問題,結果草案遭否決。
■記者張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