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律師會公開案底法律學生覆核勝訴

遭律師會公開案底
法律學生覆核勝訴

【本報訊】曾有不誠實案底的法律專業證書課程(PCLL)學生,前年去信律師會查詢申請見習律師職位時,需否向僱主透露有案底。惟律師會未經學生同意,便將其個人資料及定罪紀錄在會訊刊登,並建議業界未得會方同意下不要聘請該學生。學生為此入稟控告律師會,法庭昨日裁定律師會無權刊登有關資料,聲明會方做法違法,頒令學生勝訴,會方並且需支付訟費。

有會員40年前案底被翻出

申請人Y於2006年讀大學時,曾被裁定6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成而被判社會服務令。Y認為根據《罪犯自新條例》,3年後他便會自動「洗底」。
Y在畢業之後曾經於6間律師行任職文員等工作,均沒有透露有案底,及後於2015年攻讀法律專業證書課程。
法官昨頒下判詞稱,雖認同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業界未經會方同意下,不得聘請曾犯不誠實罪行人士作律師、見習律師及律師樓職員,就算《罪犯自新條例》亦不得豁免,但法官認為Y僅去信查詢,不代表將來必定做律師,其個人資料應受保障,故裁定Y勝訴。
法官希望判決能為律師會訂立指引,及減低Y於申請見習律師職位期間所受的偏見;法官又批評律師會其實可以先索取Y的同意,或對Y發出警告,會方應該好好思考如何在維護業界廉潔聲譽及保障個人私隱間取得平衡。
法官又留意到會訊中,有會員40年前的案底亦被翻出來,認為私隱專員公署可跟進律師會能否如此長時間保存他人資料。
案件編號:HCAL39/16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