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聲稱慈善的機構越來越多,獲免稅的數目10年間更暴增至8,923間,惟本港仍沒全面的法定機制處理慈善機構的註冊和規管。最新一份審計報告揭發,有慈善機構違規向9名董事共支付1,300萬元薪酬,更可享免稅地位。有慈善機構12年來都沒運作,稅務局竟無撤銷其免稅資格。
稅局須定期覆查慈善機構及處理相關的新免稅申請。審計署查核160宗覆查個案及10宗恢復免稅地位的申請,均發現規管不足,其中4宗個案涉違規向董事支付薪酬。有慈善機構2012至2014年度違反董事薪酬條款,向9名董事共付1,300萬元,但機構報稱停止支付後,繼續獲豁免繳稅。
有慈善機構兩度違規,但退還部份已付董事的薪酬後,立即恢復其免稅地位。稅局解釋,違反董事薪酬條款可能構成違反受信責任,但不會改變該機構宗旨,故不會改變其慈善地位。審計署則認為,有需要檢討《稅務條例》。
12年無運作不撤免稅地位
由於條例評稅時限為6年,稅局越遲撤銷違規機構的免稅地位,可能延遲對其利潤評稅。報告指稅局2011年5月覆查一間慈善機構,發現該機構2007至2009年度疑違規以高於應課差餉租值67%租金,租用一間關聯公司所擁有的處所,而該公司董事也是該慈善機構的董事,惟截至去年12月稅局仍未定案。
雖然稅局慈善捐款組員工手冊規定,若慈善機構停止運作或不活躍,可撤銷其免稅地位。但審計署抽查其中7宗個案,發現有3宗花逾兩年時間處理,其中一間機構更自1997年獲確認為免稅慈善機構後,12年來未開始運作,但稅局仍沒撤銷其免稅地位。
社會福利機構員工會總幹事邱智恆批評,現時缺乏機制監管慈善機構的捐款運作,促政府修例規定所有註冊及免稅的慈善團體必須公開其財務報表,受公眾監察。社聯業務總監蔡劍華也指,慈善機構應公開管治架構及財務報告等,政府也需加強監管籌款活動及檢控違例個案。
■記者王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