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報下調幅度遜舊協議

回報下調幅度遜舊協議

【本報訊】新一份兩電管制協議在准許利潤的減幅及協議年期方面均出現退步,現行的舊協議2008年簽訂,當年將准許回報率下調3至5個百分點,但新一份協議的准許回報只下調兩個百分點。舊協議亦成功將年期由15年縮短至10年,但新協議卻又延長年期至15年。

年期延長至15年

現時兩電管制協議於2008年簽署,當年將准許回報率由13%至15%,削減至9.99%,即削減3至5個百分點。新一份協議則將准許回報率由9.99%削減至8%,即只削減兩個百分點。
另外,當年將協議年期由之前15年縮減至10年,政府可視乎情況才決定是否延續5年;但新協議卻因要為電力公司提供較清晰的投資環境,再延長年期至15年。
現行協議就減排定下賞罰制度,若排放物超出環境保護署在指明工序牌照內所訂的上限,其准許回報率會扣減0.2至0.4個百分點;如排放物全部低於上限,可取得額外0.05至0.1個百分點的回報率。
新協議則改為節能目標,電力公司5年內按平均售電量計算節省能源達4%,可取得額外回報率0.06個百分點;如節能5%,可取得額外回報率0.1個百分點。
■記者麥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