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僅兩電保證賺錢

公用事業僅兩電保證賺錢

【本報訊】兩間電力公司,是本港僅有透過利潤管制協議規管的公共服務機構。管制協議內,當局為機構設定准許回報上限,不過有關安排,長期遭質疑為保障兩電收益;比較專營巴士及渡輪專營權安排,均不設准許回報;若公司盈利超出指定數字,要求將多賺利潤向乘客提供折扣。

92年後巴士無利潤管制

參考立法會文件,在1990年代前,巴士專營權按《公共巴士服務條例》設利潤管制,容許巴士公司票價在收回成本之餘,更可賺取指定利潤。不過當時立法局及社會均強烈批評,准許回報方式,令巴士公司表現不佳,也照樣可獲利潤保障。當局決定1992年起,往後批出的新巴士專營權,都不適用於利潤管制計劃。
現時巴士專營權與離島渡輪服務,既沒准許回報保障,亦另設乘客回饋計劃,當機構賺到指定水平須提供折扣。按政府提交立會文件,專營巴士公司投資回報率達9.7%後,便須將「賺凸」款項,透過優惠與乘客對分。至於經營離島航線渡輪公司,盈利率大幅高出原預計水平時,也須將額外盈利與乘客分享。去年新渡輪及港九小輪共撥2,200萬元額外盈利推票價優惠,扣除優惠後,兩公司實際盈利率分別約為7.5%及13.5%。
儘管一直有聲音質疑准許回報的安排,但政府數十年來從未取消,理由是准許回報率能給予兩電足夠的誘因,繼續投資供電設施,確保市民能享有可靠、安全、有效率和價格合理的電力供應。
■記者鄭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