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十三日,鄧姓重病婦人獲好心人鄭小姐捐出自身三分二肝臟。術後鄧婦一直昏迷,並很快接受手術。六天後,更進行第二次肝臟移植手術,這一次用的是屍肝。
不管盧寵茂醫生如何解釋,事實便是:活體捐肝手術失敗了。
手術失敗,鄭小姐的肝臟將被視作醫療垃圾丟棄,盧醫生卻認為整件事是值得的,因為鄭小姐的新鮮肝臟是一塊木板,幫助病人尋找到求生艇。
這說法大有問題,在屍肝出現之前,不會有人預計到幾時會有屍肝。更不會預計到鄭小姐的肝臟是用來作屍肝移植的過渡期使用。非親非故者之間的活體器官捐贈,這樣一件違背倫理道德、充滿爭議性、存在諸多法律漏洞的事,在浪費一個器官之後,醫生一句「沒浪費到」便輕易帶過,會不會太過兒戲?
醫生是否應該解釋以下問題,以釋公眾疑竇?
手術前醫療團隊用了多長時間去評估鄭小姐的肝臟是否適合?是手術出了問題還是鄭小姐的肝臟其實不適合?現實生活中很多病人的親人願意捐出器官都未必適合。這個個案中,鄭小姐是唯一一個願意活體捐肝的人,而她的肝臟正好適合病人使用,會不會太過巧合?有沒有可能醫生其實知道鄭小姐的肝臟並非太適合但她是唯一一個捐肝者,所以明知不適合也照用?
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為甚麼要公開捐贈者資料,因之而引起的長遠問題,政府考慮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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