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銷毀檔案 警務處最多

違規銷毀檔案 警務處最多

【本報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昨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透露檔案處於2016至17年度,共接獲30宗有關政府部門涉及遺失或未經授權情況下銷毀檔案,並違反檔案管理強制性規定的報告。文件顯示,當中近半數違規個案屬警務處,佔13宗,其中12宗個案涉及檔案遺失。另外,警務處於去年亦有1,245個檔案在未經授權情況下被銷毀。
根據檔案處的檔案管理強制性規定,政府部門如遇有檔案遺失或未經授權銷毀的事故,須立即向所屬部門檔案經理及檔案處報告,部門檔案經理亦須在3個月內向檔案處遞交調查報告,處方因應報告結果,建議有關部門採取適當措施。

毀1,245檔案

根據立法會文件顯示,在2016至17年度,檔案處共接獲30宗有關各政府部門違反上述檔案管理規定的報告,均涉及遺失或未經授權銷毀檔案。當中以警務處的違規情況最為嚴重,共有13宗,為各部門之首,其中12宗屬遺失檔案,另1宗為在未經授權情況下銷毀檔案。消防處則有4宗違規個案。檔案處亦分別接獲屋宇署、廉政公署及勞工處等8個部門的違規報告。
而檔案處在過去3年共接獲8宗有關政府部門未經授權情況下銷毀檔案的報告,在去年共接獲4宗,包括教育局、消防處、路政署及警務處,其中有關警務處的報告,更涉及1,245個檔案在未經授權下被銷毀,較其他部門銷毀檔案的數量多。
檔案處前處長朱福強表示,上述情況並不罕見,亦會持續地發生,質疑文件顯示的個案有機會僅屬冰山一角,「部門做錯咗,可以唔同你匯報,檔案處亦都冇可能知道晒所有檔案嘅處理情況」。他續指,要徹底解決問題,政府必須設立檔案法,亦建議檔案處應全面檢討檔案的管理模式,進行檔案普查,並為各部門制訂業務檔案的存廢時間表,記錄在數據庫,才能有效監管所有檔案。
■記者紀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