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學教師遭女學生父親投訴他與其女搞師生戀,被辭退轉職新校後再遭對方去信新校「告密」兼在校外大派「內幕傳單」。教師雖終與女學生成情侶,但卻入稟告其父。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昨日裁定該父親發放信件及傳單,內容對教師構成惡意誹謗,須向教師賠償18萬元及支付訟費。
記者:蔡少玲
案中原告梁志宏於2008至2010年間在何文田的順德聯誼總會胡兆熾中學(下稱胡兆熾)任教設計與科技和電腦科。被告梁銳成的女兒於2010年時14歲,就讀該校中三。原告於同年8月被提前解約,翌年9月獲香港四邑商工總會陳南昌紀念中學(下稱陳南昌)聘用。
被告於2012年6月去信陳南昌的校長,指女兒就讀胡兆熾時,「任教設計及科技的梁姓教師對小女異常關懷」,又指校方調查後「當機立斷」辭退梁,惟梁後來仍借「誼兄妹」關係向女兒作不禮貌行為。
事發後才開始師生戀
被告於新學年開始,更在陳南昌附近派「內幕傳單」,內容與信件相近但用「×××」取代部份字眼,寫着「×××該名老師曾×××女學生到其工廈單位進行×××行為小女亦是受害者之一」等。
法官拒絕接納被告聲稱傳單只是「供取」而非「派發」的說法,並認為當中「×××」是被告刻意引人遐想,從上文下理分析,明顯具「性侵犯」或「性交」之意,信件和傳單的字句對原告確構成誹謗。
原告在庭上承認,2012年發信及派傳單事件後,與被告女兒開始情侶關係,法官相信,原告於2010年間與被告女兒並非情侶,亦未曾發生性侵事件,認為被告疑心重,曾多次強調「哪有貓兒不吃魚」、「如入寶山空手回」等,不相信被告與女兒單獨相處沒有越軌,卻欠客觀證據支持,常帶主觀誇大成份。
但法官相信被告的出發點是關心女兒,又指冤家宜解不宜結,決定不頒禁制令,但勸被告要思考修補與女兒的關係。
案件編號:DCCJ34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