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葵涌醫院涉沒有按照法例,在要求抑鬱症病人簽自願入院書時告知出院的權利及程序,病人出院後拒付醫療費用4,300元,遭醫管局入稟追討。案件昨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訊,被告官小姐表明不會考慮「畀一分一毫」,並提出反申索,要求原告醫管局賠償入院期間的經濟及精神損失合共5萬元。
官小姐昨在庭上重申,自己沒有住院需要,而醫院亦沒根據《精神健康條例》68A條,告知她及所有家屬出院的程序,故不會接受和解及付4,300元的醫藥費。她並向醫管局提出反申索,就她入院期間所受的經濟及精神損失作出賠償,合共5萬元,等於小額錢債審裁處能夠處理的申索金額上限。
需出示證據證明損失
審裁官黃瑞珊表示,是次事件的爭議點有二,包括衍生住院費用的責任誰屬,以及確實的繳付金額。前者需要討論病人應否住院,作為醫管局應以醫生報告等舉證,病人亦需證明醫生診斷有錯。後者則涉及病人的住院日數是否符合病情,黃提醒病人需考慮有否證據支持入院後的精神狀況,能令醫生及法官信服不需繼續住院,如醫生曾提及「即使唔自願入院都要強制留院」,或需其他抗辯理由。
她又提醒官小姐,提出反申索後便有舉證責任,如出示證據證明自己因住院而損失的收益恰好是5萬元。她詢問病人應如何計算自己的損失,病人稱以往在7至9月會在中學擔任補習導師,收入近萬,加上過往的精神病人申索個案金額,「都大約係幾萬蚊」,但承認需進一步搜集資料佐證。案件7月5日再提訊。
案件編號:SCTC010101/17
■記者于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