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葉繼歡1996年由內地潛逃返港,企圖再犯案,但登岸時遇見警員,結果中槍被捕,從此下半身癱瘓。不過,曾經在獄中為他證婚的翁靜晶昨接受訪問時透露,葉中槍落網後一直心有不甘,因他落網當日因一念之仁放走兩名警員,對方曾承諾「當冇見過大家」,結果卻違諾向他開槍。
翻查昔日報道,1996年5月13日凌晨時分,葉繼歡與同黨在西環西寧街海旁偷渡登岸時,巧遇數名巡警,當時雙方發生激烈槍戰,葉繼歡在槍戰中因手槍「卡彈」未能及時開火,終被警員開槍擊中腰背當場被捕,其他賊人則趁亂逃脫,最終葉因槍傷傷及腰脊,導致終身半身不遂。
不過,翁靜晶指葉其後講述被捕的過程,與警方版本有出入。翁憶述,葉指出當日與兩名同黨登岸,大約2至3分鐘後,就碰上兩名軍裝巡警截查,被要求出示身份證,當時葉與同黨各手持一大袋槍械,兩名同黨即拔槍指向警察頭部。
遭對方違諾槍傷
隨後葉等人脅持兩名警員並繼續向前走,其間兩名警員曾向葉等人請求切勿開槍,「其中一個警察話自己有個女,葉繼歡因為自己都有個女,聽到之後就心軟,就同兩個警察講,唔會殺佢兩個,亦都唔會拎走佢哋支槍,但就要兩個警察應承佢哋,當冇見過大家」。
翁續指,當日隨後一部小巴駛至,葉的兩名同黨率先上車,殿後的葉轉身上車時,就遭其中一名警員開槍擊中背部,最終被捕,「佢個人相當重承諾,一直諗係咪佢一念之間,太過『仁慈』最終付出後果」。本報就有關指控向警方查詢,警方稱不會評論。
翻查資料,翁靜晶於2003年亦曾在《東周刊》撰文,指葉繼歡曾表示當時警員哭着向他們求饒,葉喝止同黨不要濫殺無辜,更將兩人釋放,而非警方所言,他遇上兩名警員後一面逃走,一面向警方開槍。當年他更在報章刊登啟事,懸紅50萬元尋找他被捕時,曾目擊現場情況的女士,希望能成功翻案,洗脫非法使用軍火罪名,以求提早出獄與妻女團聚。
■記者鍾雅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