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精神病人的入院程序分為自願留院及強制留院兩種。青山醫院前副顧問醫生歐陽國樑指,雖然自願留院的病人可以在任何時間要求出院,但不少病人實際上不清楚程序,亦未必讀懂自願入院協議書上的細則,變相只能由醫院主宰病人的出院時間。
申請需72小時內處理
歐陽國樑表示,自願留院的病人可以在入院後,以書面向醫院行政總監要求出院,醫院需在72小時內處理。如沒充份理由,病人可即時離院;若醫院拒絕申請,便需把病人強制留院。他認為,臨床上每每有病人不認為需要入院,但因為不諳程序,又或沒有留意協議書細則而作罷,「就算知可以申請,都唔一定知係要自己寫信」。
歐陽國樑又指,如病人需強制留院,只能夠在醫院處理申請階段要求面見法官,由法官判斷需否留院;如沒有提出要求,醫院可以把病人強制留院7日。其後醫院若要延長留院期,只需向法官申請,病人再沒權利要求見法官。假如病人不服醫院決定,理論上仍可向食物及衞生局轄下的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檢視個案,處方有權推翻醫院決定。
食衞局回覆指,處方過去3年舉行了近96次聆訊,處理了520宗申請,當中6宗獲批准無條件離院,另有60宗需在有條件下離院。
■記者于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