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醫院指有暴力傾向碩士「被自願」住院兩月

葵涌醫院指有暴力傾向
碩士「被自願」住院兩月

【本報訊】葵涌醫院醫生去年為一名曾與母親爭執時舉刀的輕度抑鬱症病人覆診時,認為病人有暴力傾向而要求她留院,但沒有告知病人出院的權利及程序,並強迫她簽下自願住院協議;病人住院近兩個月才出院,醫院事後才指病人沒有暴力傾向。擁有碩士資歷的事主對被迫住院極之憤怒,認為醫院違反法例,情願對簿公堂,亦拒付4,300元住院費。 
記者:于健民

今年48歲的K小姐,與患妄想症的八旬母親居於葵涌一個公屋單位多年。她亦於5年前患上輕度抑鬱症,須定期到葵涌醫院覆診,並有社康護士定期家訪。K小姐表示,母親時常發病,例如感到被迫害,「成日以為我同隔籬屋夾埋害佢」。二人每次因此爭拗,其母都報警,「佢可以一年報50幾次警,不過冇一次要去警署」,但家訪報告無提及。
兩母女爭拗最嚴重一次於去年4月中發生,當日其母以過期的餡料包餃子,她善意提醒不果,隨手拿起生果刀敲打桌面,其母報警。警察調停後輪到護士家訪,護士將事件記錄在案,但無要求跟進。翌月,她的主診醫生處方治思覺失調的藥物Risperidone(理思必妥)。護士於7月11日家訪後突在報告提及事件「額外細節」,包括「手執8吋長生果刀」;「數度把母親推落地下」等,建議她入院接受觀察或治療。

K小姐稱自己被迫住院,拒付住院費。 王心義攝

醫生從無處方藥物

4日後,K小姐到醫院覆診。她憶述指,接見的醫生沒詢問病情,僅看過電腦文件後連聲說「你好violent(暴力)」,隨即要求她留院。K小姐拒絕並欲起身離開,醫生即按鈴召護士入房,並說「你𠵱家得兩條路行,一係簽自願(入院書),手續會快啲;你唔簽就要強制(留院),幾個月先走得」。她指當時感到驚慌,但感無路可退,遂聽從醫生所言簽紙,其後醫生取走入院書。
留院近兩個月期間,護士不單沒告知出院程序,醫生亦從沒處方任何藥物。9月2日,她在病人組織協助下以書面要求出院,院方才在7日後同意她出院。她稱事後取得出院報告,發現院方並不認為她有暴力傾向;加上她在出院後至今都不需服藥,認為自己當初是被哄騙入院,「根本就係一個局」,故決定拒付入院期間所有費用共4,300元,「因為到出院我先知,原來我係『被自願住院』。即使4,000幾蚊我畀得起,我都唔會畀」。
協助事主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醫院涉沒按照《精神及健康條例》68A條,告知病人可以在入院期間以書面要求出院,質疑醫院做法不妥,拒付住院費有一定理據。

醫管局追討住院費

有精神科醫生指,公院為減省行政程序及時間,即使要求病人入院,也會勸喻病人簽自願入院書。該醫生亦承認,因同一理由,醫生未必口頭向自願入院的病人告知離院的申請程序,避免病人濫用機制。
知情人士指,當日醫生為了讓K小姐接受入院安排,讓護士「車輪式」陳述入院好處,但沒提離院申請程序;K小姐入院後,醫院有按程序通知她的哥哥及妹妹,但沒有告知她的母親。葵涌醫院發言人表示不會披露細節,強調醫院有為病人提供適切治療。
醫管局已入稟追討留醫及醫藥費,案件今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訊。律師文浩正指,此案關鍵是醫管局能否證明醫院有按足《條例》要求,告知病人及家屬可書面要求出院,有關舉證責任在醫管局一方。若K小姐所簽署的自願入院文件,已經載列了相關條款,表面上可證明院方有盡「告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