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法例無指明屬侮辱鄭松泰倒插國旗 官問控方「玷污」定義

質疑法例無指明屬侮辱
鄭松泰倒插國旗 官問控方「玷污」定義

【本報訊】熱血公民主席兼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10月19日,於立法會議事廳內倒插國旗區旗,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兩罪,昨在東區法院提堂。早已表明不會認罪的鄭松泰向法庭要求押後答辯,以便諮詢法律意見及委聘律師。他獲准以1,000元保釋,案件押後下月16日再訊。
記者:蔡少玲

控罪指,被告鄭松泰(33歲)在案發當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據知,本案證人名單將包括立法會議員及警員,控方並會將錄影片段呈堂作證物。
根據涉案法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均屬違法,最高判監3年及罰款5萬。
控方庭上表明,對鄭的指控主要針對他重複將國旗及區旗倒插的動作屬侮辱行為。裁判官質疑,法例並未指明倒插國旗區旗屬侮辱,詢問控方法例上有否就「玷污」(Defiling)一詞作定義。

控方引用吳恭劭案

控方回應,終審法院在吳恭劭一案中,曾為「玷污」定義,將「使其蒙羞」(Dishonouring)包含其內。翻查資料,吳恭劭一案發生於1998年元旦日,吳與另一人在示威遊行中被看到揮舞被塗污的國旗和區旗,遊行結束時,他們將兩面旗綁在中區政府合署的欄杆上。終審法院1999年處理該案時指:「玷污」一般涵義包括「使其蒙羞」,並認為吳二人的行為,明顯地構成了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
鄭昨抵法院前,「同心護港」數十名成員在庭外高叫口號,促請取消其議員資格。鄭到達時,一名男子衝向他大叫「賣國賊」被警員攔阻。
事發於去年10月,當時立法會原定安排劉小麗、梁頌恆與游蕙禎宣誓,但建制派杯葛會議離場,其間鄭將多名建制派議員放在台上的「旗仔」倒轉擺放。
案件編號:ESCC11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