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雖已結束,但縈繞整場選舉的「實質任命權」爭論仍然發酵。上周,特首梁振英撰文回應教育大學學生的文章,重申中央對特首的任命權是實質而非象徵性的,又指「實質任命權」是源於香港的自治權「遠較其他國內外城市」為高,所以特首必須獲得中央高度信任。梁振英這番言論,不但顯出他對自治概念的誤解,更反映「實質任命權」與「高度自治」之間的矛盾。
所謂自治,本質上是一種「地方分權」(Decentralization),即中央政府將部份權責和資源下放。地方分權又可分為三個層面,分別是行政、財政和政治。行政分權即是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某些範疇的政策制訂和執行權,例如教育、醫療和福利等;財政分權,是中央把部份收入撥給地方政府自由運用,或容許其自行徵稅;而政治分權,則是中央把地方行政首長由中央委任改為由當地居民選舉。地方自治要稱得上健全(Robust),就必須充份落實行政、財政和政治分權,三位一體,缺一不可。一個地方政府即使獲得廣泛行政權,但如果財政仍事事仰賴中央撥款,將無法充份運用權力;假如地方政府即使擁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但地方首長仍由中央委任,施政時將只能貫徹中央政府意志。例如,俄羅斯是聯邦制國家,各州法律上擁有頗大自治權,但為配合普京的中央集權政策,州長在2004至2012年間由民選改為總統委任,州的實際自治程度被大幅壓縮。
世界上有不少自治政體,例如奧蘭群島、格陵蘭等等,都享有廣泛的行政和財政分權,其自治權力絕不下於香港;但與此同時,它們亦享有政治分權。例如奧蘭群島實行議會制,政府總理由全面直選的奧蘭議會推舉,沒有所謂的中央「實質任命權」予以平衡。雖然奧蘭群島亦設有由中央政府和奧蘭議會共同任命的總督一職,但他只負責協調自治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關係,不能介入自治事務。
利用此視角審視香港,就發現梁振英聲稱香港擁有「高度自治」,需以「實質任命權」作平衡一說,甚為誤導。眾所周知,選舉委員會由建制派主導,北京幾乎完全操控特首選舉結果;而所謂「實質任命權」,更表示中央可以不任命特首當選人,實際上把選舉矮化成推薦,即由選委會「推薦」特首人選,再由中央決定採用與否,這種做法明顯與世界各地自治政體背道而馳。說穿了,無論「實質任命權」也好,「國家安全」也罷,處處強調中央權力,事事矮化香港自治的論述,目的只是要包裹北京對香港的宰制。
歸根究柢,香港如果只能享有行政和財政分權,而無法得到政治分權的話,所謂「高度自治」不過是鏡花水月,而北京越強調「實質任命權」,則越顯其宰制香港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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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凱宇
《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