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清盤公司資金緊絀,為何仍敢「燒錢」與大銀行對簿公堂?原來現時約半數清盤案背後都有金主支持,事成後可分享30%至50%賠款,是本港禁止的包攬訴訟中少數例外。
清盤公司要還清本身債務,可入稟追討「街數」(如欠債或疏忽賠償),但原有債權人因舊債未清,大多不肯再額外出資。不過,只要案件勝算夠高、賠款夠大,就有機會吸引到金主入場,他們不論勝負均會全數負擔法律費用,但條件是金主可優先獲得三至五成賠款,債權人可收回餘下款項,勝過「唔追數就渣都冇」。
或靠嚇博和解賠償
有清盤官形容,金主視此為投資高風險不良資產,「得幾百萬港紙嘅Case,佢哋根本冇興趣」,而有金主支持的清盤人,行事較狠辣進取,「係又告、唔係又告,迹近靠嚇」,覷準對手為免聲譽受損及纏訟,多數會就範、和解賠償。
律師行Lipman Karas除一般法律服務外,亦會為客戶配對金主。其創辦人之一Jason Karas解釋,引入金主可確保勝訴機會高的案件,不會因為訟費高昂而被放棄,原有債權人亦視引入金主為止蝕選擇。有指金主食水深,Karas指近年金主湧現,議價能力受壓,情況開始對清盤公司較有利。該行現代表中國醫療科技控告兩港銀疏忽索償。
以纏繞多年的雅佳清盤案為例,據聞法證調查費用分別來自渣打(約1,500萬元、約一年花費)及賣出其持有康佳B股(套現約6,000萬元,夠兩、三年花費),花光後調查仍未完畢,終須引入澳洲金主,「咁先有錢同安永(疑偽造文件)打官司」,亦不致浪費前期大量調查工作。最後安永賠巨款和解,市傳賠逾1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