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史上最大的私隱失竊案──全香港378萬選民的私隱,竟收藏在兩部手提電腦之中,被帶往沒有人使用的特首選舉後備場館的亞洲博覽館,然後不知所終超過一星期,由於選舉事務處不斷拖延調查,近千人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公署竟不是嚴厲譴責選舉事務處,反過來呼籲「市民毋須過份憂慮,或以大量湧入投訴查詢的形式要求公署跟進」,完全沒有起到保護香港市民的作用。
凡有在立法會或區議會投過票的市民,當記得每次到票站排隊時,選舉主任早已印好屬於該票站的選民資料;當市民根據身份證號碼分流排隊,工作人員會核對資料,以確保選民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符合登記資料;亦同理,當特首選舉涉及只有1,194個的選委資料時,最合理的做法,就是以往選舉的做法,把選民資料列印,供前線員工核對,連中學學生會選舉都使用的做法,為何私隱專員公署仍然等待選舉事務處「解釋」?
無論失竊電腦的保安最終有沒有被破解,私隱專員公署當以最嚴厲的態度,去譴責選舉事務處的處事手法,這道理簡單易明;失竊的事實說明了,把不需要的私隱資料,放置在手提電腦之中,是可能做成怎樣程度的風險;一個負責任的政府,當在這類案件發生之後,要求所有部門重新核查一次,究竟以往對資訊私隱處理的做法,有沒有任何漏洞?有沒有任何不應承受的風險?公署應藉此轉危為機,把以往政府可能忽視的做法,以及藉公眾最關注事情時,要求政府盡快一次過改革,而不是慢三拍,去到上星期四才出信要選舉事務署解釋,更反過來叫市民不要「重複投訴」!市民的投訴說明對私隱的重視,以及對公署工作的期望。
官員置市民私隱安全不顧
選舉事務處的總選舉主任黃思文,於星期一的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上,聲稱由於「照顧選委可能忘記帶名牌」、「為了嚴謹執行身份認證」去「辨別前來人士是否符合資格進入投票站」,因此把全港378萬的選民帶往特首選舉的會場,這是荒天下之大謬的行政疏忽!以這官員的講法,為了辨別1,194個人,不是列印出這1,194人的資料,而是反過來要帶同378萬人的資料?又反過來問,香港約有738萬人,仍然有360萬人口是非選民,那麼帶同全港選民資料,又如何阻截「非選民」進入會場?以或然率計算,每兩個人有一個在系統「查無資料」,這種「解釋」正如說明了以往政府官員是如何疏忽職守,如何置市民的私隱安全於不顧,而私隱專員公署對這種漫不經心的態度,沒有反應實在令人失望。
隨着科技的不斷進步,以及為了推廣環保,資訊科技成為了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以至不斷收集越來越多的個人資料;然而香港的法例卻完全沒有配合這方面的發展,單靠香港法例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不足以保護市民失去私隱;雖然私隱條例第64條已訂明「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屬刑事罪行,但卻沒有訂明「疏忽」或「鹵莽」處理資訊,有如今次選舉事務處般,不合情理地把大量的私隱資料,罔顧安全放置在手提電腦的罪行;法例只是針對披露,而對「雜項」不守條例的第64A條,卻是輕得多的第三級罰款即最高一萬元,這根本完全沒有阻嚇力,而且受到第64B條的兩年告發期限所限制,這對全港市民的私隱而言,根本缺乏足夠的保障。政府絕不能把頭埋入沙堆,當失竊沒有發生過,而必須作萬全準備,先進一步重編身份證號碼,以及立法堵塞鹵莽處理資訊的刑責,以保障市民私隱的安全。
林忌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