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或某個物業被人連續佔用多年,佔用者可入稟法院提出申請,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有關程序即為「逆權侵佔」,但要成功逆權侵佔亦要有多個條件,包括申請人須12年內無間斷地佔用及享有該地方,並要向法庭呈交證據。
大律師陸偉雄指,逆權侵佔申請人需要證明他佔用該土地超過12年,且不受干擾地享用該地的使用權,例如毋須繳交租金、無業主要求他遷走或要他為物業進行修葺。對於有提出逆權侵佔的村屋遭人縱火,陸推測事件或與收樓有關,相信警方會正視,認為有土地或業權糾紛,應循正常程序向法庭提出申請;今次事件中的住戶若要逆權侵佔,必須證明過去20年都沒人叫他遷出,但會被人質疑為何換了那麼多手業主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