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朱經緯昨早在西九龍法院門外行車通道下車,即有記者上前欲拍攝採訪。事後有司法機構職員報警,指《蘋果》及其他記者涉違反禁止在法院範圍拍攝法例,須警方到場調查。有大律師認為,法院範圍定義存灰色地帶,記協亦呼籲司法機構盡快釐清,否則「就好似整個陷阱畀記者踩」。
到底哪裏才屬法院範圍?大律師譚俊傑認為,現時法例未有清楚寫明「範圍去到邊」,他舉例指如東區法院、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記者一般都是「一出門口就影」,又指高院外水池也常有人拍照留念,但每個法院地理位置不同,約定俗成的法院範圍亦有不同,難有劃一標準。
何君堯法院自拍無被控
早於3周前,曾有電子傳媒在西九龍法院門外的行車通道拍攝,未有法庭職員阻止,當時《蘋果》已向司法機構查詢該處可否拍攝,惟對方一直無回覆。直到昨日《蘋果》記者被警方調查,本報再追問,司法機構才回覆基於安全考慮,門外行車通道不准傳媒拍攝。
全港現有12座法院,每座法院設計不同。西九龍法院去年落成啟用,門外設行車通道,與高院及粉嶺法院設計相同,但以上兩個法院均允許記者在行車通道拍攝。
早前律師何君堯在法院內自拍卻沒被檢控,律政司解釋因法例未有禁止市民自拍。記協主席岑倚蘭指如今次律政司起訴記者在法院門外拍攝,難免令人有大細超之感,質疑執法標準何在,「畀人感覺唔公平,係咪因為何君堯係名人就唔告?」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