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翻查當晚現場片段,朱經緯涉在10秒內向人群揮動警棍多達4下,涉及3名途人,其中疑捱了第4棍的正是本案事主鄭仲恒。律政司沒對朱的所有懷疑施襲行徑提檢控,令朱最終只被控一罪,基於裁判法院的判刑規限,朱面對的最高刑罰只是監禁兩年。
根據現行法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兩年和罰款10萬元,而當法庭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三年的刑期。朱經緯所涉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若在高院或區院審訊可判監三年,但在裁判法院審訊,一項控罪最高只可判監兩年。
裁判法院判刑上限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查詢指出,襲擊致傷罪須受害人出庭證明受傷,普通襲擊則可靠片段作證,毋須受害人出庭,但他認為「即使告多兩條,嚴重性分別唔大」,律政司或審視案情認為即使罪成,也不至於判監超過兩年,因此選擇在裁判法院就一項控罪審訊。
律政司回應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作具體評論,但重申是基於案情、適用法律、相關證據和《檢控守則》處理所有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