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休班消防員在郊野公園內非法踏單車,又抗拒漁護署人員執行職務,早前在屯門法院被裁定罪成,昨日判刑。裁判官認為本案並非小事,涉案漁護署人員與消防員的身份相若,同是為服務公眾而執行職務,但裁判官相信消防員只因判斷錯誤而犯案,不會重犯,判處罰款4,000元。
上司求情讚負責任
消防員陳賢進(44歲,圖)與車友黃子廷(44歲)去年6月5日在大欖郊野公園內犯案,陳承認在郊野公園非法踏單車,至於抗拒公職人員及沒有停車兩罪則經審訊後被定罪,另一項襲擊罪則不成立。車友早已承認非法踏單車,罰款1,000元。
辯方昨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上司、同事及妻子撰寫。上司及同事稱讚被告為人負責任,犯案與他的個性不符,認為案件是個別事件,望能輕判,讓他繼續服務社會。被告妻子則指他是家庭經濟支柱,他與家人均已吸取教訓,上了寶貴一課。
案件編號:TMS15989-90/16、TMCC3277/16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