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拘捕一名涉企圖在街頭偷單車的女子後,沒即時撿取單車作證物,讓單車繼續鎖在街上,至半年後發現前轆被盜才「補鑊」取走單車,以致遭「車主」入稟追究疏忽。聲稱獲「車主」借車、並沒偷車的女子昨在沙田法院受審,她投訴警員拘捕她後不准她致電律師,並引誘她認罪。
記者:伍嘉豪
被告陳芷珊(40歲)報稱無業,控罪指她於去年6月20日,在沙田松嶺路企圖偷竊一部屬不明人士的單車,警方昨亦將涉案「甩轆」單車帶到法庭。
據控方所稱,被告當日用了兩至三條鑰匙,試圖解開單車的鎖鏈,試了兩至三分鐘,但扭斷其中一條鑰匙,多名巡邏警員上前調查,發現她的袋內有鉗、士巴拿、螺絲批等工具,被告解釋從事單車維修,並以手機展示她接受預約的網頁,其後突然承認貪心及貪方便「攞架單車嚟踩」,因而被捕。
被告投訴警誘認罪
警長胡鈞浩(譯音)作供稱,警員張家良拘捕被告時,他自己負責在旁戒備及在附近尋找證人。張向他轉達被告想打電話,他示意批准。胡在辯方盤問下解釋,因恐防被告致電共犯,出於自然下詢問被告欲致電誰,發覺與案無關,所以批准。他其後承認被告有權致電律師及一名親友,反覆盤問下終同意,被告要打電話給律師或親友,其實是毋須向他請示。
胡否認對被告態度有敵意,亦否認警告被告通話時「千祈唔好提及今次事件,否則會即刻斷你線」,或要求被告掛線交出手機予警方保管。另一控方證人、警署警長黃錦強在盤問時,否認他或同袍幾次引誘被告「你講啲我想聽嘅說話,我就放你走」。
涉案「車主」、被告友人歐陽耀威於去年12月入稟區域法院,指警方沒妥善看管證物,指涉案單車喪失前轆等如價值全失,令他要花錢乘搭交通工具,蒙受損失,遂向警務處處長索償。
入稟狀指涉案鳳凰牌單車是他10年前購買,去年4月借予被告,當日她嘗試開鎖時太用力,意外將鑰匙弄斷,被警懷疑企圖偷單車拘捕。被告曾解釋單車是車主借她用的,要求警方查明真相,但警方沒跟他聯絡。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STCC36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