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佔中三子等9名參與佔領運動的人士昨被警方以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等落案起訴,有法律學者指,該罪行定罪元素必須包括對公眾造成損害,最高可監禁7年,刑罰較《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為重。
須證明損害公眾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屬刑事成份的妨擾罪,定罪元素必須包括對公眾造成損害,被告人的行為可能危害公眾生命財產,或影響公眾可共同使用的權利,一經定罪會留案底,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至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包含甚廣,主要是一些較為輕微擾亂他人的雜項行為,例如隨處大小便、無理按門鐘、在公眾地方遊戲或喧鬧的集會等。張指,當局必須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最高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
張達明指出,本港以往較少用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提出檢控,例如有「肥版蜘蛛俠」之稱的英國籍男子Matt Pearce分別於2005年攀上中環大廈的外牆,以及2008年在北京奧運開幕日爬上青馬大橋龍門架上示威,兩次均被控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結果兩次分別被判入獄21日及6個月,在上訴之後,兩次均獲判緩刑。
另一宗是2012年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出席回歸15年活動,社民連吳文遠向途經路線的天橋拋下李旺陽T恤,被控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最後法庭指控方未能證明控罪所指地方屬公眾地方,裁定吳罪名不成立。
至於律政司不以非法集結起訴佔中三子等人,本身是大律師的楊岳橋指出,難以揣測律政司為何有此決定,「要睇警方搜集到幾多證據」。根據《公安條例》,作出擾亂秩序,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