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休班消防員於去年6月偕友在大欖郊野公園騎單車,遭漁護署職員截停,但消防員涉不遵從指示,繼續前進,撞傷一名職員。案件在屯門法院審訊後,消防員昨被裁定抗拒公職人員及沒有停車兩罪成立,押後判刑,他的友人則脫罪。
襲擊罪不成立
兩名男被告分別是消防員陳賢進(圖)及其友人黃子廷(同為44歲)。裁判官昨裁決指,現場沒架設路障或標語,被告或未有預計職員突然走入單車路線,不能排除他們不知有人要求他們停車,亦未能證明陳鹵莽撞傷職員,故裁定陳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黃的沒有停車罪均不成立。
不過,裁判官指隨後有其他穿制服職員表露身份,並叫陳冷靜及嘗試截停他,陳卻抗拒;裁判官認為陳此時不可能仍不知情,故裁定他抗拒公職人員及沒有停車兩罪成立。兩被告早前承認非法踏單車,黃沒求情,罰款1,000元,陳續准保釋至下周五求情及判刑。
案件編號:TMCC3277、TMS15987-90/16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