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患有妄想症的中年婦人多次就噪音問題投訴但不果,以為管理處的女經理與鄰居合謀針對她,遂趁業主立案法團開會時,用通渠水兩度淋向女經理。女經理傷及面和身,慘遭毀容。中年婦早前認罪,報告指經理有創傷後遺症,事隔兩年洗傷口時仍感痛楚。法官指事主的傷勢相片很可怕,又謂被告有預謀犯案,但考慮到其病況,判監8年。
記者:黃幗慧
創傷評估報告指,41歲受害女經理李淑貞經過5次植皮手術後,面和頸仍有明顯疤痕,狀況令她難以繼續從事需要常接觸客戶的管理處工作,欠缺自信的被告仍未恢復工作。另外,她的家庭生活亦受影響,包括跟兒女學校的老師及同學家長接觸時有障礙。她有創傷後遺症,會發噩夢,案發後三成皮膚燒傷,至今洗傷口仍感痛楚。至於李的同事劉瀚群在事件亦有4%皮膚燒傷,現需穿長袖衫遮蓋疤痕。
官指事主傷勢可怕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張琼(49歲)深感後悔,真誠向事主道歉,希望獲二人原諒。不過,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指出罪行嚴重,同類事件中的受害人都會終身飽受痛苦,更會將自己從社會中抽離,無論對犯案者的判刑有多重,受害人都會覺得不足夠。
杜官又指本案兩事主只是僱員,卻無辜受害,她看過女事主的傷勢相片,也感到可怕。杜官認為要判處阻嚇性刑罰,藉以令想犯事的人三思,故以12年為判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至監禁8年。
被告早前承認兩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液體罪,案情指居於粉嶺名都的被告自2011年2月起,常向管理處投訴樓上有噪音。其夫指有時噪音的確存在,但因被告患精神病而自以為噪音較實情嚴重。被告投訴不果,以為李淑貞針對她,遂於2015年5月15日趁法團開會時,以通渠水淋向李,坐在她身旁的劉亦遭殃。化驗證實腐液為濃度95%的硫酸。
案件編號:HCCC4/16